|
为什么会有“撞伤不如撞死”的心态?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死亡补偿费”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正是这种低廉的生命价值使得肇事者在出事之后的决策与行为必然趋向于不尊重生命,因为相对于一条生命几万元或十多万元人民币,救助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长期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用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于是,甚至会出现不顾一切地逃逸和将伤者碾死的做法。这就是流行于交通肇事中“撞伤不如撞死”说法的典型诠释。
这些司机最想逃脱的无非是经济惩罚。面临可能到来的巨额赔偿,他们没有勇气主动承担责任。事实上,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出台,车主因交通事故承担的经济压力已经大为减轻。如果将强制险与商业险配套使用,保费金额越高,车主遭受的损失就越小。那些车祸中的道德迷失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他们却选择了逃逸。
法律意识的淡薄让人们的道德意识沦丧在车轮之下,一名出租车司机甚至还算了一笔账:撞伤了孩子,你花的钱绝对可以供这个上小学的孩子考博士了;撞伤了老人,赡养老人的义务全权交给你,老人以后有个好歹,也会被认作车祸留下的后遗症;不如撞死了,一次性赔清,省得家属纠缠。
这名司机的体会是:不仅要做“马路杀手”,还要做“马路追魂手”。这种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观点,却一直在有车族当中流传。
综合几大根由:
根由之一:职业思维定势
一位有六七年工作经历的专职司机,经常跑长途,一年往往要行驶七八万公里。即使没有出过重大车祸事故,但对各种可能的事故以及事故处理观念和办法也会有自己的认识。在应激情况下可能会促使他做出“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极端行为。
根由之二:清白标定心理
清白标定心理指“因为过去我是清白优秀的,所以我将来是清白优秀的,影响清白优秀的事情在我身上不会发生,如果发生了与自己名声不相称的事情,我一定要消除它”。这种心理往往暗藏着“求高求全求清白,逃避责任”的成分,也会使人做出极端恶劣的、丧失人性的行为。
根由之三:预期价值抉择
预期价值抉择是说人们总是采取达到好的结果的立场,而拒绝引起不良结果的立场。在现实的法律范畴内,“撞伤人”比“撞死人”的经济责任可能要大,难免有人会二次碾轧受害者。
根由之四: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就是掩盖真相,幻想能蒙混过关、逃避处罚的心理。“这种心理几乎人人都有,一些人就是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才铤而走险,跌入犯罪的深渊。”王拥军不无遗憾地说道。
|